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来源:盐田区委(府)办发布时间: [2008-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授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权利人。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区政府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网址:www.yantian.gov.cn)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供电子版申请表,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盐田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受理程序和公开形式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到公开义务人办公场所或办事窗口当面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在信封、电报、传真上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可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公开义务人的办公场所或办事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开义务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事项表述不清楚、涵义不明确,无法依照进行查询的;

  (二)没有明确载明申请目的的;

  (三)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四)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制作公开决定书(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和应支付费用),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送达公开权利人: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并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六)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七)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暂缓公开,并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和时间;

  暂缓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l5日。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公开义务人应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无偿提供。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监察局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各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社康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2.盐田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